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100年度聲沒字第
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伍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進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轉讓、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進郎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9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
14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873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
0.0323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為0.1550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2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50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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