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 黃姵誼 被告 林禹新 即新竣文具實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