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1號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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