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一號八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複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依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分配利益,乃屬因契約涉訴者。惟就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有該契約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雖原告主張第一次之利益分配係在台中市,縱或屬實,然尚難遽認兩造有以台中市為債務履行地之合意,而被告亦無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是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一號八樓之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