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冠宇
蔡昕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7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姜冠宇、蔡昕宏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附表:CHANEL商標之CC霜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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