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 陳李銚
陳种全 陳坤輝 陳輝雄 陳璁澓 陳嘉宏 陳坤馨 蔡金訓 朱元偉 陳接傳 陳嘉男 陳嘉修 陳惠今 陳宜汎 朱慶華 陳哮王 陳國源 陳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人豪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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