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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