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簡邦杰
許秉程 被告 林尚謙 (原名 林東銘林東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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