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張修齊 債務人 鄭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已核算未受利息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肆拾參元部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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