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許源興
許耀郎 許羅綢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 許桂枝 林 許秋香 盧許素精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撤銷105年7月29日嘉政字第1055107533號原處分,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證據資料,其所得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定之;另聲明第2項係訴請被告返還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如100年12月1日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D、E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訴請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規定給付500,000元之損害賠償,而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17元【計算式:120×(392.50㎡+144.31㎡+91.24㎡+177.40㎡+61.36㎡)=104,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損害部分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附此敘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4,017元(計算式:1,650,000元+104,017元=1,754,0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行政訴訟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1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