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東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吳東炎所有部分之南投縣南投市○○○段○○○○
○○○○○○○○○號土地及2062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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