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冠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阮氏 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37485)一紙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正確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