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少墉 代理人 韓瑋倫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一、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