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以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七九號判決相對人部分敗訴,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二。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金額相符,爰依附表
計算書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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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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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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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二千九百八十元││
├────────┼───────────┼─────────────┤
│合計 │二千九百八十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二為│
│││一千二百五十二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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