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與乙○○、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九號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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