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梁櫻珠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被告 陳志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志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公判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