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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