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查報屏東縣○○市○○段○○段○○○○號及同段1498建號不
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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