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聲請人 陳嘉敏 相對人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所為之一百十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9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