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文琛
吳秋雪 王宏圭
林麗雪 陳銘昌 黃玉真 詹德興 駱月里 相對人即債務人泛太平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君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文琛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宏圭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銘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德興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月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