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賴崑鐘
曾錦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湖尊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賴崑鐘、曾錦發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元、貳拾捌萬肆仟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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