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73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聲請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因聲請人並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0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於110年10月21日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因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第4項規定,無許聲請人得為不服之表示。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