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債權人 楊文鼎 代理人 楊文瑞 債務人 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⑵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⑴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⑵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