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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