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嬬於民國106年8月24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市區○○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76號前時,原應注意雙黃實線標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視線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違規於雙黃線路段迴轉行駛,適有對向車道由告訴人 李莞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載告訴人 顏雅婷 自南往北方向直行而來,二車遂發生碰撞,導致告訴人李莞葳、顏雅婷人車倒地,告訴人李莞葳因此受有左側髖部挫傷、肢體多處擦挫傷及頭部外傷之傷害;告訴人顏雅婷則受有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之傷害。嗣車禍事故發生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隊警員據報前往處理,在警員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被告即主動表示其為駕駛人並自首犯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文嬬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莞葳、顏雅婷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7年3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