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8號聲請人 林明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國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路○○○巷○○號之1)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國行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