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德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日110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68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5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0日111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5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8日111年3月1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