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19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即新自發百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新自發百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經查新自發百貨店之負責人為 黃玉吉 ,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黃玉吉即新自發百貨店」或「甲○○」)。
二、若欲改列甲○○為債務人,請釋明對甲○○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