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告 張芳瑛

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黃建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