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 謝志忠 (即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白至怡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五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6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確認相對人所為之陳述,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45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