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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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紀 昱廷
鄭雅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靜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紀倍宗 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紀宥均及其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及相對人洪靜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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