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宏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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