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峻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峻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7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7月5日確定,109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物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贓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均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74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109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屬實。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網路商店列印資料可稽,可認上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贓款15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參108年度偵字第12748號卷第334頁),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為上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附表:
┌─┬─────────────┬────┬───┐│編│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所有人││號││││├─┼─────────────┼────┼───┤│1│仿冒 任天堂 遊戲收納包│60件│張峻瑋│├─┼─────────────┼────┤││2│仿冒任天堂遊戲收納包│60件││├─┼─────────────┼────┤││3│仿冒任天堂遊戲收納包│42件││├─┼─────────────┼────┤││4│仿冒球型保護套│20件││├─┼─────────────┼────┤││5│仿冒SWITCH透明護套│14件││├─┼─────────────┼────┤││6│仿冒使用HORI標張螢幕保護貼│40件││├─┼─────────────┼────┤││7│仿冒使用SWITCH標章螢幕保護│48件││││貼│││├─┼─────────────┼────┤││8│仿冒使用SWITCH、HORI及│7件││││NINTENDO標章螢幕保護貼│││├─┼─────────────┼────┤││9│仿冒方型遊戲卡片收納盒│35件││├─┼─────────────┼────┤││10│仿冒3DS螢幕保護貼│33件││├─┼─────────────┼────┤││11│仿冒任天堂遊戲收納包│1件││├─┼─────────────┼────┤││12│贓款(犯罪所得)│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