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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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宋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