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原告 孔美鳳 被告 劉力丞
曹泰源 王亮穎 林佳緯 吳家瑜 陳家倫
李永騰 溫振偉
謝孟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力丞、曹泰源、王亮穎等3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劉力丞、曹泰源、王亮穎等3人均無罪。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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