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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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聚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之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