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8號債權人 牛勇 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秀琴 、 蔡欣耿 、 蔡麗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蔡色奇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蔡色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對楊秀琴、蔡麗烟請求全額無限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