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林建良 即良美通信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景開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2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