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王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無此人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該址為行政執行署辦公室,債務人未住該址,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07年7月2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70208759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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