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
陳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行動電話之門號「0000000000」,均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9369「6」4817,均誤載為09369「8」4817,此顯為誤寫,依上述說明,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