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6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紀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雍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