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興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興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陳振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係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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