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76號聲請人 鍾貞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7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鄭傳興 99年6月25日99年9月24日15,000,000元CH00000002鄭傳興99年5月7日99年7月6日1,500,000元CH00000003鄭傳興99年5月7日99年8月6日1,500,000元CH00000004鄭傳興99年3月22日99年7月21日2,00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