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蔡有妹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鄭世宏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世宏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有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邱佳玄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