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953號聲請人乙○○
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㈡聲請法院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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