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佳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瓊珠
一、債務人蔡佳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蔡佳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蔡佳雯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如對債務人蔡佳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蔡瓊珠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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