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荊元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嘉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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