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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