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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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藍珮芸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葦恩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