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1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條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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